双酚A(BPA)检测
双酚A学名2,2-双(4-羟基苯基)丙烷,又称为二酚基丙烷,简称双酚基丙烷(BPA),英文名bisphenol A。白色晶体,可燃,微带苯酚气味。沸点250-252℃(1.73kPa)。纯品熔点155-156℃,工业品熔点150-152℃。相对密度1.195(25℃),闪点79.4℃。溶于乙醇、丙酮、乙醚、苯及稀碱液等,微溶于四氯化碳,几乎不溶于水。
双酚A是由苯酚、丙酮在酸性介质中合成的,作为主要原料常用于环氧树脂、聚碳酸酯、聚砜、聚芳酯、酚醛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阻燃剂等产品。双酚A基本上分为2个品级:聚碳级和环氧级,其质量指标如表所示。
双酚A是2,2-二(4-羟基苯基)丙烷的俗称,又称为二酚基丙烷。主要用于生产聚合物高分子材料,也可用于生产增塑剂、阻燃剂、抗氧剂、热稳定剂、橡胶防老剂、农药、涂料等精细化工产品。双酚A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方面,如水杯、餐具、体育器械、医疗器械、光盘和家用电器等。
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科学家就发现双酚A具有雌激素活性,但对双酚A的毒性目前还存在争论,因为目前国内外双酚A的毒性研究资料主要为动物调查和实验研究结果,关于双酚A毒性作用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和人体试验研究的报导相对较少。
但已确定双酚A是一类典型的环境雌激素,因为广泛应用于婴儿奶瓶中,近年来受到各国的重视,一些国家或地方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全球有关双酚A的管控汇总
自2009年美国开始关注双酚A以来,引发全球热议,各国纷纷对双酚A进行风险评估,并频频对双酚A进行法规限制。欧盟、美国、我国等均对食品接触儿童用品中双酚A进行禁用,可见各国限制使用双酚A的决心。很多企业已经开始对双酚A实施严格的管控,来适应各个地区的双酚A相关法案。作为相关产品制造商,需要清楚地了解不同国家、不同产品对双酚A (BPA)的限制。
加拿大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 (CEPA 1999)将BPA列入有毒物质清单
2008年10月18日,加拿大宣布双酚A为有毒化学物质,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双酚A列为有毒化学物质的国家,并禁止在婴儿奶瓶的制作过程中使用双酚A。依据CEPA 1999第64部分,将双酚A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进行了科学评估认定,双酚A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构成或可能构成危害。因此,加拿大主管机构对CEPA 1999目录1进行了修改,将双酚A列入有毒物质清单。这项修改从2010年9月23日开始生效。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CPSA)将含BPA的聚碳酸酯婴儿奶瓶列入禁止物品清单。
欧盟
(EU)No. 10/2011、(EU)No.321/2011对双酚A的限制
欧盟在2002/72/EC指令(委员会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指令)中规定双酚A特定迁移量(SML)应小于等于0.6mg/L。2011年欧盟(EU) No. 10/2011号法规替代了2002/72/EC指令,其中双酚A的限量并未修改。在2008年的一份欧盟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对双酚A的风险评估报告中认为,双酚A相关产品,如聚碳酸酯塑料和环氧树脂的使用对消费者和环境是安全的。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在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声明中说:“EFSA审核了有关双酚A潜在健康危害的450多项研究,发现它可能对肝脏和肾脏有不良影响,且对乳腺的不良作用也可能与双酚A暴露有关。因此推荐降低现行的每日可容忍摄入量。”双酚A的每日可容忍摄入量目前为50μg/kg体重/天(即0.05mg/kg/bw/天),而EFSA现在提议降至5μg/kg体重/天(0.005mg/kg/bw/天)。EFSA设定的这一每日可容忍摄入量属于临时性质。这是因为还存在不确定性,还要等待美国国家毒理学计划的研究结果。相信各方对于双酚A使用风险的争议还将继续,而相继的法规和限量也将随之不断更新,目前欧盟有关双酚A的管控如下表1所示。
法律引文 |
范围 |
BPA限值 |
生效日期 |
(EU)No.10/2011 |
食品接触塑料 |
迁移量≤0.6mg/kg |
2011.5.1 |
(EU)No.321/2011 |
1岁以下儿童用聚碳酸酯婴儿奶瓶 |
禁止含有 |
2011.5.1(制造商) |
EN 14372:2004 |
用于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餐具及喂养器具 |
迁移量≤0.03μg/ml |
2004.8.18 |
EN 14350-2:2004 |
饮水设备(奶瓶、乳头、奶嘴和水杯) |
迁移量≤0.03μg/ml |
2004.8.18 |
EN 1400:2013 |
儿童使用和护理用品-婴幼儿安抚奶嘴-安全要求和测试 |
迁移量≤0.125mg/L |
2013.3.27 |
2009/48/EC |
玩具安全指令 |
按照EN 71-10:2005和EN 71-11:2005中的方法,不得超过0.1 mg/L(迁移量限值) |
2015.12.21 |
美国 州一级颁布双酚A禁令,主要集中在可重复使用的儿童食品和饮料容器
20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法规(FDA 21CFR 177.1580 Polycarbonate resins)接受双酚A作为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料使用。2009年6月通过的《美国食品安全加强法案》规定,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应对食品和饮料容器中的双酚A对人体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由此引发全球对双酚A的新一轮讨论和关注。在美国国会对双酚A的最终限制作出规定之前,美国各州纷纷颁布双酚A使用禁令,限制双酚A的使用,尤其是在婴幼儿用品中的使用。表2汇总了美国各州对双酚A实施禁令的法规进展信息。
州 |
法案 |
生效日期 |
范围 |
BPA限值 |
阿拉斯加州 |
HB172 |
2012. 1.1 |
婴儿食品和配方奶粉的塑料容器,产品包括玩具和7岁以下儿童用可循环食品或饮料容器 |
禁止含有 |
亚利桑那州 |
SB 1376 |
2016. 1.1 |
婴儿配方奶粉或婴儿食品用塑料容器、罐;儿童容器(设计用于5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杯子或防溢瓶) |
禁止含有 |
阿肯色州 |
S 350 |
2012.1.1 |
3岁或以下儿童用可循环食品或饮料容器任何辅助3岁或以下儿童饮食的工具 |
禁止含有 |
加利福尼亚州 |
AB 1319 |
2013.1.1 |
3岁以下儿童用液体、食品或饮料罐头、瓶子或塑料瓶 |
禁止含有 |
加利福尼亚州 |
Prop 65 |
2016.5 |
消费品 |
警告标识 |
科罗拉多州 |
HB 1174 |
2012.7.1 |
3岁以下儿童用奶嘴或空的容器,包括盛放食品或液体的婴儿奶瓶、婴儿奶瓶衬里、杯子衬里、吸管或水杯 |
禁止含有 |
康涅狄格州 |
HB 6572 |
2011.10.1 |
可重复使用食品或饮料容器用于储存食品或饮料的婴儿奶瓶、防溢水杯、运动杯,但不包括初次使用后就丢弃的容器 |
禁止含有 |
特拉华州 |
SB 70 |
2011.12.31 |
4岁以下儿童用盛放食品或饮料的空杯子或水杯 |
禁止含有 |
夏威夷州 |
HB 1934 |
2013.1.1 |
3岁以下儿童用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 |
禁止含有 |
伊利诺伊州 |
SB 2950 |
2013.1.1 |
儿童食品或饮料容器 |
禁止含有 |
爱荷华州 |
HF147/SF60 |
2012.1.1 |
婴儿用可循环食品和饮料容器、塑料容器、罐或瓶子 |
禁止含有 |
肯塔基州 |
HB 236 |
2013.1.1 |
可重复使用的食品或饮料容器婴儿食品或婴儿配方奶粉塑料容器、罐或瓶子 |
禁止含有 |
马里兰州 |
HB 33&SB 213 |
2012.1.1 |
4岁以下儿童用盛放食品或饮料的儿童护理用品 |
禁止含有 |
马萨诸塞州 |
S 382 |
2014.1.1 |
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儿童食品或婴儿配方奶粉塑料容器、罐和瓶子 |
禁止含有 |
密歇根州 |
S 4522 |
2012.10.1 |
可循环食品或饮料容器婴儿配方或儿童食品容器 |
禁止含有 |
明尼苏达州 |
SF 247 |
2011.1.1 |
任何3岁以下儿童用瓶子或水杯 |
禁止含有 |
明尼苏达州 |
HF 459 |
2015.1.1 |
12岁及以下儿童的食品容器 |
禁止含有 |
新罕布什尔州 |
HB 1182 |
2013.1.1 |
可重复使用婴儿食品或饮料容器婴儿食品或婴儿配方奶粉塑料容器、罐或瓶子 |
禁止含有 |
新泽西州 |
S 1804 / A 2112 |
2010.1.1 |
食品或饮料储存容器 |
禁止含有 |
纽约州 |
A06919 / S 3296 |
2010.12.1 |
安抚奶嘴、婴儿水杯、鸭嘴杯和其它3岁以下儿童用饮料容器 |
禁止含有 |
俄勒冈州 |
HB 2367 |
2012.1.1 |
12岁以下儿童用产品 |
禁止含有 |
宾夕法尼亚州 |
HB 192 |
2011.3.24 |
婴儿或3岁及以下儿童用于盛放任何液体、食品或饮料的容器 |
禁止含有 |
南达科塔州 |
HB 1246 |
2013.7.1 |
可循环食品或饮料容器儿童食品或婴儿配方奶粉塑料容器、罐或瓶子 |
禁止含有 |
田纳西州 |
SB 246 |
2012.1.1 |
可循环食品或饮料容器任何婴儿配方奶粉或儿童食品塑料容器、罐或瓶子 |
禁止含有 |
得克萨斯州 |
H129 |
2011.9.1 |
三岁以下儿童用玩具、化妆品珠宝等儿童用品 |
禁止含有 |
佛蒙特州 |
S.247 |
2012.7.1 |
可重复使用食品或饮料容器、儿童食品或婴儿配方奶粉塑料容器或罐头,儿童食品或婴儿配方奶粉瓶子 |
禁止含有 |
华盛顿州 |
2010法律第140章 |
2011.7.1 |
三岁以下儿童用于盛放食品或饮料的塑料容器,金属罐除外 |
禁止含有 |
华盛顿州 |
2010法律第140章 |
2012.7.1 |
运动水壶 |
禁止含有 |
西弗吉尼亚州 |
HB 3261 |
2012.7.1 |
可循环食品或饮料容器 |
禁止含有 |
威斯康星州 |
法案145 |
2010.6.1 |
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容器 |
禁止含有 |
中国
卫生部2011年第15号公告在婴幼儿奶瓶中禁用双酚A
2011年5月23日,中国在继加拿大、欧洲以及美国一些州之后也开始对婴儿奶瓶中的双酚A实施限制措施。中国卫生部连同其它五大国内权威机构发布关于禁止使用聚碳酸酯(PC)婴幼儿奶瓶和含双酚A(BPA)婴幼儿奶瓶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5号)。这一举措旨在保护婴幼儿的健康免受不良影响。禁令的详情和执行时间如下表3所示。此外,该公告规定双酚A允许用于生产除婴幼儿奶瓶以外的其它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涂料,其迁移量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
生效日期 |
禁令 |
2011年6月1日 |
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它任何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 |
2011年9月1日 |
禁止进口和销售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它任何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 |
相关国家标准包括:
GB 9685-2008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双酚A用于食品接触塑料、涂料、粘合剂时,其特定迁移量应不超过0.6 mg/kg;
GB 13116-1994《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
GB 14942-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中规定游离酚溶出量不得超过0.05mg/L。
国家 |
法律引文 |
范围 |
BPA限值 |
生效日期 |
奥地利 |
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
奶嘴和牙胶 |
禁止 |
2012.1.1 |
丹麦 |
丹麦兽医和食品管理局 |
3岁以下儿童用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 |
禁止 |
2010.1.1 |
澳大利亚 |
联邦法律公报 |
婴儿奶嘴和固齿牙胶产品 |
禁止 |
2012.1.1 |
比利时 |
2012年9月法案 |
3岁以下儿童用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 |
禁止 |
2013.1.1 |
法国 |
2010-729法案 |
婴儿奶瓶 |
禁止 |
2010.1.1 |
法国 |
2012-1442法案 |
奶嘴,安抚奶嘴和咬牙胶 |
禁止 |
2013.1.1 |
法国 |
2012-1442法案 |
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直接与食品接触的食品包装材料 |
禁止 |
2013.1.1 |
法国 |
2012-1442法案 |
除上述两项以外的食品接触材料 |
禁止 |
2015.1.1 |
瑞典 |
SFS 2012:991 |
3岁以下儿童用食品包装涂料和涂层 |
禁止 |
2013.7.1 |
阿根廷 |
2269/2012法规 |
聚碳酸酯婴儿奶瓶 |
禁止 |
2013.1.10 |
韩国 |
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的标准和规范 |
食品接触材料:聚碳酸酯、环氧树脂、聚芳砜、聚芳脂、金属(具有有机涂层)类制品 |
双酚A迁移(苯酚,双酚A和对- 叔丁基苯酚):总和≤2.5mg/L(BPA≤0.6 mg/L) |
已实施 |
日本 |
食品卫生法 |
食品接触材料:聚碳酸酯塑料制品 |
双酚A迁移量≤2.5μg/ml |
2008.1.1 |
日本 |
食品卫生法 |
食品接触材料:聚碳酸酯塑料制品 |
双酚A含量≤500μg/g |
2008.1.1 |
台湾 |
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 |
任何婴幼儿奶瓶 |
禁止 |
2013.1.1 |
台湾 |
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 |
任何聚碳酯食品容器 |
禁止 |
2014.1.1 |
南非 |
南非卫生部 |
聚碳酸酯婴儿奶瓶 |
禁止 |
2011.10.21 |
精锐检测建议:
根据各国家或地区法规,含有双酚A的材料不能用来做婴幼儿奶瓶,另外食品接触材料及玩具中也限制使用双酚A, 因此玩具及婴幼儿用品、食品接触材料的相关性企业应注意双酚A在产品的使用。做到在原料端管控,尽可能不使用聚碳酸酯(PC)和环氧树脂。精锐检测提醒相关企业留意最新消息,掌握法规动态,以便及时应对。
管控法规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欧盟玩具安全标准EN 71-9
欧盟食品接触塑料法规(EU) No 10/2011
欧盟婴儿用塑料奶瓶(EU)No.321/2011
欧盟婴幼儿餐具及喂养器具EN 14327
欧盟饮水设备(奶瓶、乳头、奶嘴和水杯)EN 14350
美国FDA 21 CFR 177.1580
美国加州65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CPSA
中国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5号
GB 968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其它法规、指令或标准
双酚A(BPA)含量及迁移量测定应对方案
双酚A(BPA)是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工业化合物之一,主要用于生产聚碳酸酯、环氧树脂、聚砜树脂、聚苯醚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在塑料制品的制造过程中,添加双酚A可以使其具有无色透明、耐用、轻巧和突出的防冲击性等特性,尤其能防止酸性蔬菜和水果从内部侵蚀金属容器,因此广泛用于罐头食品和饮料的包装、奶瓶、水瓶以及其它数百种日用品的制造过程中。可以说BPA的身影无处不在。
全世界每年生产2700万吨含有BPA的塑料。BPA能导致内分泌失调,威胁着胎儿和儿童的健康。癌症和新陈代谢紊乱导致的肥胖也被认为与此有关。极低剂量的双酚A也会对健康产生影响,尤其对胎儿和新生儿来说,其“外成的影响”可能通过产生变异而造成危害。因此,双酚A的安全性问题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欧盟从2011年3月2日起,禁止生产含化学物质双酚A(BPA)的婴儿奶瓶。我国自2011年6月1日起,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它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自2011年9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它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由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负责召回。随着相关国家政策法规和我国卫生部发布公告,涉及双酚A的行业将全面开展检测业务,尤其是商检,质检,CDC等以及生产企业将对此加大检测力度。
近日,长期关注商品安全并以全面先进的检测综合解决方案致力于保障商品安全的PTS Testing Service
精锐检测公司,推出了LCMS法测定消费品中BPA的总含量及儿童饮用器具、餐具和喂养器具中BPA迁移量的解决方案。PTS Testing Service精锐检测使用岛津LCMS-2020对消费品中BPA的总含量及儿童饮用器具、餐具和喂养器具中BPA迁移量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双酚A在0.01~0.5 mg/L浓度范围内标准曲线线性良好,相关系数达0.9999;消费品中BPA的总含量及儿童饮用器具、餐具和喂养器具中BPA迁移量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1.0 mg/kg和0.01 mg/kg,0.02, 0.05, 0.1 mg/L 3个加标浓度的平均加标回收率分别为93%和92%,方法的重现性良好。
【参考:双酚A相关法规及政策】
1、挪威:最早将双酚A纳入受限物质的应是原定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因许多议题尚未达成共识而延期的挪威PoHS指令,在其对消费性产品中的禁止使用的10种物质中就包括双酚A(BPA)。
2、加拿大:2008年10月18日,加拿大宣布双酚A为有毒化学物质,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双酚A列为有毒化学物质的国家,并禁止在婴儿奶瓶的制作过程中使用双酚A。
3、美国
1).联邦:2009年3月份提案禁止在“可重复使用的食品容器”和“其它食品容器”中使用 (BPA)。这一禁令在正式通过180天后开始生效。
2).纽约州萨福克县:2009年4月2日公布的决议将于90天后开始生效。根据此法律,在萨福克县任何人不得销售或为销售提供含有BPA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婴儿奶瓶和儿童饮料容器。
3).伊利诺斯州: 2010年7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销售、为销售提供、分销或为分销提供含有双酚A的运动水瓶,或适用于3岁或以下儿童的儿童食品容器,不论该容器是否装有食品或饮料。
4).马里兰州:规定儿童护理品不得含有双酚A或其它任何致癌或对生殖系统有毒害的物质,同时生产商须在产品上标注不含双酚A。违反上述规定每项可被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
4、欧盟食品接触塑料和塑料制品的新条例(EU)No.10/2011规定从2011年3月1日禁止生产含双酚A的塑料奶瓶,6月起禁止任何双酚A塑料奶瓶进口到成员国。
5、我国于2009年3月对食物接触材料中双酚A 的迁移量做了限量标准(GB/T 23296.16-2009),规定水基食品模拟物中双酚A的测定低限为0.3 mg/L。
6、欧盟2002/72/EC法则规定双酚A在塑料食品接触材料中的迁移限量为3 mg/kg。欧盟采用液相色谱对双酚A的迁移量进行检测(检出限为0.2~0.7 mg/kg)。
7、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规定双酚A 可作为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料使用。EPA(1993)规定最大可接受剂量或者参考剂量是0.05 mg/kg bw/day。
8、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聚碳酸酯食品容器中的双酚A溶出限量为2.5 mg/kg。
9、我国卫生部等六部门于2011年5月30日联合发布公告,从6月1日起,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它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自2011年9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它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由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负责召回。
双酚 A (BPA) 是制造聚碳酸酯 (PC) 的重要成分,而双酚 S (BPS) 是用于制造聚砜的有机化学物质。使用聚碳酸酯制造的产品众多,如食品包装、塑料用具和婴儿奶瓶等,而 BPS 主要用于制造热敏纸和墨水。问题在于:微量化学元素逐渐从塑料中滤出,渗入食物中,并可能最终进入人体。这尤其会对幼龄儿童和婴儿造成影响。
专家研究发现,BPA 可损害激素系统和大脑,导致糖尿病和心脏病并增加患癌风险。虽然尚未发现确凿的科学证据,但为了规避风险,欧盟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 已禁止使用 BPA 生产婴儿奶瓶,以保护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